勞動合同糾紛的追訴時效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一般為一年。具體來說,勞動合同糾紛一般應在發(fā)生糾紛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調解機構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或訴訟。超過一年期限未提起仲裁或訴訟的就屬于追訴時效失效,將無法繼續(xù)維權。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未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糾紛,從糾紛發(fā)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仲裁或訴訟。此外,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guī)定的時效內提起仲裁或訴訟,也可以根據情況適用特殊規(guī)定,延長訴訟時效。以上是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糾紛的追訴時效,具體還需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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